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亚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亚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074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