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3502-3号
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717号五一新干线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告***,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刘金龙,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雷建军,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刘金龙、被告雷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刘金龙、被告雷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刘金龙、被告雷建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琼
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
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