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湘红、刘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
再审申请人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湘中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平
代理审判员 米 佳
代理审判员 晏红专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