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1406号
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