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330号
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9号华辰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军,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奇,总经理。
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1元,减半收取9345.5元,由原告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媛
书 记 员 常帆
书 记 员 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