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藤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2653号
原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科,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楼敬伟。
原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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