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940号
原告: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金田花苑金适翠居**(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1270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信用代码9142010073981163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