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9811637P。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执行人: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广从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48300J。
法定代表人:刘民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辖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账号9600××××4231-0)、中国银行(账号7341××××3523)、交通银行(账号4411××××4347)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上述账户无余额。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2021年6月16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7执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潘 欣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