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788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4800元,减半收取计18524元,由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