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6379号
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201号数码港B座1楼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27日,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