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105号

原告: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置盛西苑**。
法定代表人:刘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蕾,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2.11元,减半收取计6246.055元,由原告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家雄
人民陪审员 冯桂杰
人民陪审员 刘书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熙锋
书记员 邱淑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