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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22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日开,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7号金环大厦1单元2G。
法定代表人:邓忠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22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因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邱英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吴雄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勇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王会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