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2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琼9022执243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626.94元,已缴交案件执行费。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解除动产、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59172.6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屯昌县南坤镇大朗村委会大朗经济社【不动产证号:屯府林证字XXX】15.6亩和3.04亩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茜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雄勇
书记员符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