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海南屯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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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22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日开,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海南中部(屯昌)家居建材市场M17栋17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蕊,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065元、律师费11000元及违约金98700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日的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继续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581.471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人民币384346.47元的冻结。



二、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2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茜茜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蔡预红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黄家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吴雄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勇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符源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