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威荣华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恢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庆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div>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武威环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

法定代表人:杨秉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5835778.69元(其中路灯款34188495.69元,逾期付款利息14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6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15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威**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武威环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对其进行了财产调查,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将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该公司正在债务重组。

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威

审判员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