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3民初3329号
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陆庆松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莉(特别授权)、赵晓岚(一般授权),系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