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5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

负责人:陈继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彬,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新科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陆庆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