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昌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初4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昌县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昌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884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退回**2859元。
审判长裴重芳
代理审判员曹渊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