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初第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褚国栋,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