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03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原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任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