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昌县建设局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广昌县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昌县旴江镇子暄南路*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县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松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专利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其是否生产、销售过涉案侵权产品涉及实体认定,同时本案的另一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境内,且涉案侵权产品在江西省广昌县使用,侵权行为地位于江西省境内,因此本案不宜以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应当依相关规定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昌县建设局二审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起诉松佳公司、广昌县建设局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专利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徐州市、淮安市、宿迁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扬州市辖区内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已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松佳公司系**诉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境内,故一审法院审理**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上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另外,即使广昌县建设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已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至于松佳公司提出本案涉及其是否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系案件实体审理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松佳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