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51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委会地段世锦工业园区内厂房一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7583968R。

法定代表人:邓孔来。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首层**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81097F。

法定代表人:邓孔来。

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2路**信用代码914401017860527331。

法定代表人:李元宁。

被执行人:李元宁,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李元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8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1106.38元及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分别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元宁银行存款6027.49元,扣除执行费4566.60元,余款1460.89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460.89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 少 锋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区 敬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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