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周仕胜、徐颖、李广洲、邢从刚、赵东安、蒋小江、曾超、陈琳、陆文龙、王少芬、王少军、郭成、蔡仲芳、王敬翔、姚玉萍等17人(具体详见附表),均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2路**。

法定代表人:李元宁。

申请执行人***等17人与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198号等《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应向上述17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合共658769元(具体各人数额,详见附表),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3执1375号至1377号、1383号至1389号、1398号至1404号共17案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被诉讼保全的银行存款842560.78元,并查明,在劳动仲裁期间,被执行人的85名员工(含本系列案的申请人、权利约1050586元)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42560.78元,现上述17人申请执行,其余的未申请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可暂以申请标的的70%支付一部分款项,余款待其他诉讼保全权利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再依法处理,法院可对本系列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意见,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其他诉讼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113执1375号至1377号、1383号至1389号、1398号至1404号共17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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