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好又快涂装有限公司、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5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又快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工业区火屎屋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8217074R。
法定代表人:梁伟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旺龙,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2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5273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又快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8191.25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20819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2953.81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制造、加工、喷涂、涂装业务。两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单板、异形板、粉末等材料,原告自2018年3月份至7月份依约向两被告提供了喷涂材料共计354271.17元。2019年6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签名的“尚未结算余款”,确认自2018年3月份起,两被告尚欠原告喷涂材料376654.78元(含税)。两被告出具“尚未结算余款”单后,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68463.53元。2020年11月7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了签名捺印的欠款确认单,确认两被告仍欠款208191.2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支付相应的欠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为***,***为其唯一股东。
原告向鑫合公司供应物品。2019年6月26日,***签字确认鑫合公司尚欠2018年喷涂费结算余款376654.78元。2020年11月7日,***签字确认2020年11月止鑫合公司欠好又快喷涂款208191.25元。原告称鑫合公司之后并未支付款项,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在庭审时称:我方主张鑫合公司是我方交易的相对方。根据查询的信息显示,从公司成立至今,均是***担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鑫合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其陈述,本院对于原告所述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鑫合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08191.25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逾期支付款项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又快涂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191.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8191.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7.18元,由被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骆川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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