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区广园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9046462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8904646233。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2路**织机构代码:78605273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8605273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7497.39元,执行费为120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一套(已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案号(2019)浙0603执保795号,暂未有回复)及冻结了其***持有的河南加德力得金属建材有限公司20%,认缴出资额20万元的股权。另外,委托深圳福田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善洁美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95%,认缴出资额285万元的股权(暂未有回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一套(已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案号(2019)浙0603执保795号,暂未有回复)及冻结了其***持有的河南加德力得金属建材有限公司20%,认缴出资额20万元的股权。另外,委托深圳福田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善洁美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95%,认缴出资额285万元的股权(暂未有回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111执308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扬帆
审判员  鲍 敏
审判员  冯子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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