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宏铝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60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宏铝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区华沙路东侧(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666863N。

法定代表人:瞿刚红。

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工业2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5273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宏铝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加工款64378.4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2.7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58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2512的银行账户。上述银行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如需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X××××、粤AE××××、粤AN××××的汽车,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 少 锋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邝 旖 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60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宏铝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区华沙路东侧(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666863N。

法定代表人:瞿刚红。

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工业2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5273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宏铝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加工款64378.4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2.7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58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2512的银行账户。上述银行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如需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X××××、粤AE××××、粤AN××××的汽车,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 少 锋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邝 旖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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