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5012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19245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2020年6月15日前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东营仲裁委员会(2019)东仲字第588号裁决书所裁决的工程款1153014.64元及案件受理费14035元,共计1167049.64元;2、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执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3、若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裁决书裁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4、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执一份,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8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