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2953号
原告:宋军峰,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5012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19245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宋军峰与被告山东省胜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宋军峰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宋军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军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原告宋军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