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大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工大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91民初222号
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工大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3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栾松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工大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