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3582号
原告: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3-2号创业基地A座709-7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开发文登南海英伦湾小区,2010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小区智能化系统施工协议,由原告承包施工可视对讲、闭路电视监控、LED显示屏系统、周界防越系统等,施工地点在文登南海英伦湾A、B、C小区,原告依约施工,被告多次支付工程款后,尚欠440434.75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更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对发生争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仲裁,工程施工地在我院辖区处,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