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3582-1号
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3-2号创业基地A座709-712室。
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1003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25号2单元504室、26号2单元403室、27号1单元501室房产,并移交执行。2018年8月14日查封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中一套房产(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27号1单元501室)的查封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中一套房产(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27号1单元501室)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