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人申请事项被执行人返还32台36倍高速智能球星摄像机(型号为:DS-2AF1-618ZD),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高令。在执行中,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8月29日二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查控结果无财产。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3月19日进行了点对点查控不动产,查询结果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应返还的财产与被执行人提供的型号不符,且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查封。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58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