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第3582号
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号×单元×××室、××号×单元×××室、××号×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4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号×单元×××室、××号×单元×××室、××号×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