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5263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被告: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3-2号创新创业基地A座709-7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50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4681.50元,由原告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