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5263号
申请人: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
被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3-2号创业基地A座709-712室。
申请人山东鲁信华艺置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