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执保19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3-2号创业基地A座709-712室。
法定代表人:徐贤明。
被保全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谭步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山东京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房产(保全价值4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房产(保全价值45万元),并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