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8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丘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福康路中段***家园。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丘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丘第一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任文明
执行员***
执行员弭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