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

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与渤海十七路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明、邵兆井,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
法定代表人: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
法定代表人:战德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诉讼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外墙保温装饰板黏贴面积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及合同要求,已经出现胶体开裂、保温板开裂、大面积色差、立体垂直度误差过大等,给其公司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主张工程款及货款。原审法院应根据诉讼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盛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