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2财保155号
申请人山东翔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价值2310822.7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2310822.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静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孙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