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撤1号之二
原告:***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金,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丰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孔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英
书 记 员 董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