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3393号
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路,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5号安泰嘉园13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范琳。
委托代理人常董,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一丁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