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小金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5民初2607号
原告郑州小金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野曹村南二街**。
法定代表人刘素娥。
委托代理人时佳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郑州小金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时佳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欠条一份,显示双方结算砂浆总金额155500元,欠条载明:今欠货款155500元,计划于2019年6月之前还款。被告***及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该结算单、欠条中签字、盖章确认。
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欠条为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既未对原告所称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货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被告***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欠款发生于2019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小金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