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5民初3304号
原告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连霍高速荥阳高村出口向北1000米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绪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帅、何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8号楼1单元2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
原告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真石漆等多种涂料近72万元。被告收到涂料后,一直迟迟不予结清货款。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货款331879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所欠货款。然而,被告并未按照上述承诺支付所欠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欠付原告331879元。被告的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原告作为一家生产企业,更是为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31879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33187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供货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供货真石漆、罩光面漆、底漆,合计金额以实际供货金额为准。甲方每次按照订货额的50%付款给乙方,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额剩余50%的货款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付清。如甲方在付款期限内付清,按协议价格结算货款,如甲方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按协议每吨加100元的价格结算货款,以后每超过一个月付款按每吨加100元的价格结算货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自2018年1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我公司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共欠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涂料款331879元,我公司做出承诺,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所欠货款。立此字据为准,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货款331879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既未对原告所称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货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2019年5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故利息应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买卖合同及欠款发生于2018年-2019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18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1879元为基数,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阳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9元,由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小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