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项城市索普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城市索普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与天安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0XN939M。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8号楼1单元20层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7118135C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青、闫铭蛛(实习),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侠,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北京索普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B-4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2988055。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项城市索普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冯军侠及原审被告北京索普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授权书上的签章已于2014年作废,被上诉人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次起诉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未予以查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项城市索普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金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明旭
书 记 员 种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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