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8号楼1单元2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43,5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43,5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79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冉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