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72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克,河南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河南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