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维锋,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8号楼1单元2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
关于**申请执行***、王维锋、**、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豫0191民初22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2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2、于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4、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东××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GX20080710)房产一套。
5、2021年3月11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经调查均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3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