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401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3单元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丰,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