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869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3单元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