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869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3单元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