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的案由法院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案由,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市**人民法院或者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不存在合伙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的是河南省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国龙商务中心供配电项目外部线路工程分包合同。因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可以认定《合作协议》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沛沛